索引号: 000014348/2024-04731

发布机构: 区政府办

名称: 复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复兴经济开发区存量企业亩均效益的管理办法(...

文号: 复政办规〔2024〕3号

主题分类:其他

发布日期: 2024年09月14日

效力状态:有效

复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复兴经济开发区存量企业亩均效益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复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关于加强复兴经济开发区存量企业亩均效益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对口有关单位,区政府有关部门,复兴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关于加强复兴经济开发区存量企业亩均效益的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复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9月14

 

 

 

关于加强复兴经济开发区存量企业亩均效益的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升复兴经济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现有企业发展质效,引导企业走“重效益、重创新、少消耗”高质量发展之路,实现要素优化配置,推动产业转型升级,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入驻开发区的现有存量企业。

第三条  基于开发区现有存量企业亩均效益普遍不高,多数企业亩均税收达不到省级开发区标准的事实,本办法对开发区现有存量企业实施激励管理和退出管理。

 

第二章  管理标准

 

第四条  明确管理标准:

(一)开发区现有存量企业须符合开发区产业发展定位,须在复兴区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和税务登记,并依法在复兴区缴纳税费。

(二)根据《河北省建设用地使用标准(2024年版)》相关规定,开发区属二类六等土地等别,现有存量企业亩均税收要求达到20万元/亩及以上。

(三)环境标准现有企业执行国家排放标准,按照国家级减污降碳协同创新试点要求,推进减污降碳治理,推动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

 

第三章  企业分类及激励办法

 

第五条  对已入驻开发区的存量企业进行分类施策:

(一)核定亩均税收指标基准数。按照企业2021年、2022年、2023年三个年度的亩均税收平均值计算,不够3年的按实际投产时间(月)进行测算。租赁开发区建设厂房企业的投产时间按入驻3个月后起算。

(二)按照亩均税收进行分类施策。针对开发区已落户企业,根据其亩均税收指标,分为4个等级,A类为亩均税收≧20万元/亩·年,B类为亩均税收在12-20万元/亩·年之间(包含12),C类为亩均税收在6-12万元/亩·年之间(包含6),D类为亩均税收低于6万元/亩·年。结合企业的产业类型,同时综合考虑研发费用投入、技术改造投入、科技创新能力、减污降碳等指标,采取不同的扶持或退出管理标准,帮扶企业做大做强,力争更多企业达到A类亩均税收标准。

第六条 对租赁开发区建设厂房(以下简称:标准厂房)企业单独供地企业实施不同的激励办法:

(一)对租赁标准厂房企业,采取厂房租金反向激励:

对租赁标准厂房企业,租金基础价定为每月10元/平方米,结合亩均税收按照不同的标准收取:

1.入驻标准厂房企业被评为A类企业的,租赁价格按每月6元/平方米收取;

2.入驻标准厂房企业被评为B类企业的,租赁价格按每月8元/平方米收取;

3.入驻标准厂房企业被评为C类企业的,租赁价格按每月12元/平方米收取;

4.入驻标准厂房企业被评为D类企业的,租赁价格按每月15元/平方米收取。

(二)对单独供地的存量企业使用园区自留资金进行亩均税收晋级扶持(考核时间为整自然年度):

对于A类企业,考核年度亩均税收实现增幅在10%以上的,增幅部分100%用于企业扶持,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对于B类企业,考核年度亩均税收晋级A类的,增幅部分80%用于企业扶持,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对于C类企业,考核年度亩均税收晋级B类的,增幅部分60%用于企业扶持,最高不超过30万元;

对于D类企业,考核年度亩均税收晋级C类的,增幅部分40%用于企业扶持,最高不超过20万元。

对租赁标准厂房企业,根据纳税等级确定下年度租金标准,对于连续两年考核为D类企业的,启动退出程序。

对单独供地企业,根据纳税等级晋级情况,确定扶持金额。特别是对于D类企业,第一年没有晋位C类的,将列入重点监管名单;连续两年没有晋位C类的,由开发区管委会进行约谈,并给予黄牌预警;连续三年没有晋位C类的,将启动项目退出程序。

对于纳税为B类、C类企业未能按年限晋级的参照以上标准执行。同时,对于因市场形势变化,导致企业生产经营不善,纳税等级从上一级下滑档次的,开发区指派专门团队进行帮扶支持,直至恢复正常生产经营状态。

 

第四章  企业退出管理

 

第七条  强制退出标准

(一)入驻标准厂房企业退出标准

入驻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在规定的整改期限内未达到整改要求的,实施退出。

1.企业拖欠租金、物业或其他费用超过6个月的;

2.企业有违法经营,私自转租、分租、交换租赁物的;

3.企业入驻3个月后仍未投产的;

4.企业生产过程中,连续停工超过6个月或累计停工超过12个月的;

5.企业连续2年度纳税指标属于D类的;

6.企业在投资有效期内自愿终止投资协议,放弃投资的;

7.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且拒不整改的;

8.从事违法经营活动被查处,被相关部门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的;

9.违反国家禁止的经营行为被行政执法部门(如消防、安监、环保等)查处,勒令企业停产或吊销经营许可相关证件的;

10.其他有未严格履行投资合作协议且未签订补充协议及载体租赁合同约定的条款的。

(二)单独供地企业退出标准

入驻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规定的整改期限内未达到整改目标要求的,实施转型或退出。

1.运营投产后,连续3个年度纳税指标属于D类的;

2.不遵守环保要求,造成严重环境污染且不及时按要求整改的;

3.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且不及时按要求整改的;

4.因国家产业结构调整,不符合现行国家产业政策且拒不调整产业和改进工艺的;

5.从事违法经营活动被查处,被法定机关吊销相关许可证的;

6.企业主动申请退出的。

非企业原因,受外界不可抗拒因素影响,导致企业经营出现问题,效益受损的,在退出管理时本着实事求是原则,按“一事一议”方式报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研究认定。

第八条  退出程序

企业退出分为约谈、整改、清退3个步骤。

(一)约谈。企业符合规定的退出标准之一,由开发区会同相关部门约谈企业负责人。对入驻标准厂房企业,第一年考核为D类开始约谈;对单独供地企业,连续两年考核为D类开始约谈。约谈后将《整改通知书》送达约谈企业,并报开发区管委会备案。

(二)整改。被约谈企业收到《整改通知书》后,按照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限内(纳税不达标为1个自然年度,其他原因为1个季度)进行整改。

(三)清退或转型企业在收到《整改通知书》后,没有在规定时限(纳税不达标为1个自然年度,其他原因为1个季度)完成整改或达到整改要求的,将组织实施清退或转型。对入驻标准厂房企业的清退或转型,由开发区管委会组织实施;对单独供地企业的转型,由开发区管委会组织实施;对单独供地企业的清退,由开发区管委会报经复兴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复兴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会同开发区管委会组织实施。

 

第五章    

 

第九条  本办法由复兴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一)2024年为第一个考核年度,以后每年1月底前,开发区管委会结合区税务部门对上年度各类企业纳税情况进行考核测算,并根据亩均税收分类情况,依据本办法兑现。

(二)对入驻标准厂房的企业,2024年厂房租金标准,依据核定的亩均税收指标基准数确定;2025年厂房租金标准,依据2024年纳税情况考核结果确定;以后年度租金价格以此类推。

(三)对入驻标准厂房的企业,从本办法正式印发实施后的下一个月度起,按照新的标准收取租金。对一次性缴清2024年度全年租金的企业进行支持,在本办法正式印发实施后2个月内,缴纳清2024年度全年租金的,仍按照原先标准收取租金。

第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出台的相关政策和措施,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