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新闻中心->通知公告

复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复兴区下放乡镇和街道行政处罚事项清单(2024年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12-24  来源: 复兴区人民政府

各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对口有关单位,政府有关部门,复兴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为做好我区乡镇和街道赋权有关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河北省乡镇和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条例》有关规定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河北省乡镇和街道行政处罚事项赋权指导清单(2024年版)>的通知邯郸市司法局关于做好乡镇和街道行政处罚事项下放工作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了复兴区下放乡镇和街道行政处罚事项清单2024年版(以下简称“《下放事项清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一、统一备案。本次制定的《下放事项清单》及相关说明材料报市政府审核,并由市政府统一向省政府备案。备案后的《下放事项清单》于2025年1月1日起统一实施,区政府将于同日向社会公布。

二、厘清执法权限和职责边界。各乡镇(街道)要依法相对集中行使区政府《下放事项清单》中的行政处罚权,同时附带行使对应的行政检查权和行政强制措施权。为解决多层执法、多头执法问题属于乡镇(街道)管辖权的行政处罚事项,区政府有关执法部门不再行使,但对重大案件、跨区域案件或上级机关指定管辖案件,依然由区政府执法部门行使。区政府执法部门要切实履行法定行政监管职责,对监管中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或证据,及时向具有管辖权的乡镇(街道)移交移送。同时,要加强对乡镇(街道)的业务指导和专业培训,落实与乡镇(街道)的行政执法衔接、协助、协作等工作机制。

三、同步对接履职事项清单工作。《下放事项清单》中的行政处罚事项,可以按要求纳入乡镇(街道)履职事项清单中的基本履职事项。调整后取消的乡镇街道赋权事项,经市政府审核并报省政府备案后,依法由原有关行政执法部门继续行使。

 

附件:《复兴区下放乡镇和街道行政处罚事项清单(2024年版)》

 

 

复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2月24日

 

 

 

附件

 

复兴区下放乡镇和街道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2024年版)

序号

领域类别

事项名称

设定依据

一、直接下放的行政处罚事项(16项

1

城市管理

对栽培、整修或者其他作业遗留的渣土、枝叶等杂物,临街树木、绿篱、花坛(池)、草坪等管理单位或者个人逾期未清除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23年11月30日修正)第十五条第二款

2

城市管理

对擅自在城市的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23年11月30日修正)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3

城市管理

对不按照规定清理垃圾、粪便、积雪的行政处罚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23年11月30日修正)第三十二条

4

城市管理

对从事车辆清洗、维修经营活动,未在室内进行,占用道路、绿地、公共场所等的行政处罚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23年11月30日修正)第三十八条

5

城市管理

对影响环境卫生行为的行政处罚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23年11月30日修正)第四十条

6

城市管理

对在树木上设置广告牌、标语牌或者牵拉绳索、架设电线,以树承重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河北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2023年1月20日修正)第四十九条

7

文化旅游

对单位、个人擅自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行政处罚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2018年9月18日国务院令第 703号)第十条第三款

8

文化旅游

对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20年国务院令第 732号)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9

文化旅游

对擅自从事电影摄制、行、放映活动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16年11月7日通过)第四十七条

10

生态环境

对露天焚烧秸秆、落叶、枯草等产生烟尘污染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10月26日修正)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21年9月29日修正)第八十七条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禁止露天焚烧的决定》(2018年7月 27日修订)第二十四条

11

生态环境

对农业经营主体因未妥善采取综合利用措施,对农产品采收后的秸秆及树叶、荒草予以处理,致使露天焚烧的行政处罚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禁止露天焚烧的决定》(2018年7月27日修订)第二十五条

12

水利

对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7月2日修正)第六十九条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2017年3月1日修订)第二十四条

13

水利

对凿井施工等单位承揽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的取水井工程或者为其建设取水配套设施的行政处罚

《河北省地下水管理条例》(2018年9月20日修订)第五十七条

14

农业农村

对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修正)第七十八条

《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2022年3月30日修订)第六十八条

15

民族事务

对未按照要求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行政处罚

《河北省清真食品管理条例》(1999年11月29日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第十七条第(一)(二)(三)(四)(六)(七)(八)项

16

宗教事务

对假冒宗教教职人员进行宗教活动或者骗取钱财等违法活动的行政处罚

《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8月26日国务院令第686号)第七十四条